关于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与完整,健全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和治理结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体制缺陷和城市化过程中矛盾,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发[2004]1号、苏发[2004]3号文件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在全市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明晰产权主体、理顺分配关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为核心内容,以产权界定、股权配置为突破口,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员共有、民主管理、共同得益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营运机制,不断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行质量和增值水平,推进农村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确保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发展和稳定的原则。要始终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以持股成员所占份额明确的社员共同占有制代替原来模糊不清的集体全员所有制,不断提高资产与农户间的紧密度、关联度,逐步实现资产股份化、经营企业化、分配红利化的改革目标,促进城乡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2、坚持维护集体和成员合法权益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经产权确认界定后,为全体成员共有。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肢解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在改制过程中,要全面清产核资,做到资产存量清楚,价值总量真实,产权主体明晰,股权量化合理,分红方式明确,确保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施改制的全过程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广大成员的意见,坚持按照农民的意愿办事。改制工作方案、股权设置、分配方案、社员代表侯选人及合作社章程等都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执行,并及时向农户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通过改革,充分体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社会矛盾最小化。
4、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发[2004]1号、苏发[2004]3号苏农经[2004]10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工作步骤,规范工作行为,确保全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5、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集体资产,二是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三是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为民服务的思想境界,四是大多数群众有改革的要求和愿望。改制的工作方案,特别是股权设置、分配模式及营运机制的建立等方面要切实依照改革的基本原则,密切联系当地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确定和实施。
三、主要工作环节
(一)清产核资,确定权属。试点单位要成立县(市)、区、镇(处)、村组成的联合清产核资小组,对原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依法确定各种资产的权属关系。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逐笔盘点,登记造册;二是评估资产,界定现值;三是确定权属,明确范围。在盘点登记核准村级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不良资产、已自然损耗的资产,可按合法手续办理核销。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界定的结果,经县(市)、区委农工办审核后,由村合作经济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二)量化资产,设置股权。这是实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一是合理设置股权。在股权设置中,必须遵循“民主、公正、合理、依法”的原则,依照农村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和股权设置类型。折股量化的范围原则上为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净资产及现有的资源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股权设置类型一般有个人股和集体股两种,集体股为全体社员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支出,个人股主要有基本股(人头股)、农龄股(贡献股)等。个人取得的股权年终享有红利分配。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一般不设集体股,若大多数村民同意设置集体股,其设置比例不得突破30%。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主要从社区股份合作社年终可分配净收益中预先提留。二是界定配股对象。各地要在全面调查、准确核实村级各类人员的户籍状况、出生年月、劳动年限和就业安置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切实贯彻公正合理、民主公开的原则,根据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现有资产的构成情况,因村制宜合理确定个人股中人口基本股和劳动贡献股的比例。凡2002年7月5日属当地村级农业户口,并在统一规定的截至日前享有村民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后的股权。对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具体事项,按照村集体研究,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实施程序的办理,并报区委农工办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已通过清产核资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户)后,社区股份合作社要向社员(股东)统一颁发《股权证书》,以股权形式明确持股成员在股份合作社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股权量化方案要向群众公开,三分之二以上农户认可后执行。
(三)依照法规,拟定章程。章程是规范和管理股份合作社的直接依据,一要合法合规,二要公正合理,三要明确全面。章程必须明确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目的、性质、股权设置、社员资格、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能、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内容。章程(草案)提出后,要由社员民主讨论,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四)民主决策,建立机构。一是民主选举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民主推荐、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不少于30名,不超过50名。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都需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二是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执行机构,一般由5-7人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普通社员代表。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3-5名成员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采取适当方式,提名和确定候选人;2、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3、正式行文,明确成员;4、张榜公布,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能相互兼任,监事会人员不能由股份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兼任。四是召开社员大会,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改制后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新型的社区性、综合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确定模式,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是股份合作社运行管理的中心环节,也是股份合作社全年经营成果的集中反映。社区股份合作社建立后必须继续执行财政部、农业部颁布实施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格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搞好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各项集体收益。坚持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和资产营运状况,要定期向社员公布,实行社务公开。股份合作社的当年收益在依法缴纳税金和按政策规定上交规费后一般可以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①弥补上年度经营亏损;②提取公积金;③提取公益金;④剩余部分按股分红。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要报县(市)区农村工作部门审核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其资源、资产和资本等优势,确保集体经济收入持续增长,确保社员收入不断增长。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的一种创新和完善,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敏感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改革的顺利与否,关系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对此,各级农经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把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农经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1、建立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委农工办主任负总责,分管主任负责具体实施。要抽调专业人员,成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切实做好调研选点、政策把关、指导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切实加强清产核资、股权设置、折股量化、制定章程、建立机构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试点镇(处)和村要建立相应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落实人员和分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认真调研论证,慎重选择试点单位。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摸清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集体资产管理及集体经济收益的状况,坚持“经济有条件、工作有基础、干群有愿望”的原则,选准试点工作单位。今年市区四区要全面实施村级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照“试点—扩大试点—全面推开”的步骤,力争年底前80%以上的涉农居委会基本完成农村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各县市及贾汪区要积极做好调查摸底、研究探索等试点的准备工作。
3、认真组织培训,广泛宣传发动。试点单位选定后,县(市)区委农工办要举办县、镇(处)、村三级工作人员培训班,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以及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相关政策法规,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正确指导改革工作实践。同时,充分利用条幅、宣传栏、广播、会议等多种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发动,宣讲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等,提高基层干部和群众的认识,共同关心并主动参与改革,确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稳妥实施。
4、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操作程序。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主要有五个程序:一是县(市)区、镇(处)和村(居)委会组建专门工作班子,摸清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人员构成、资产质量等现状,研究具体政策规定和实施改革的方案;二是村(居)委会将拟定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向所在镇(处)和县(市)区委农工办提出实行改革的报告,报经县(市)区委、政府同意后批准实施;三是在完成清产核资、股权设置、章程拟定等工作后,将成立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申请提请县(市)区委农工办审批;四是召开首届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后,正式成立股份合作社;五是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选举结果报所在镇(处)和县(市)区委农工办备案。各地在改制过程中,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确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规范进行、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有序发展。
2004年8月9日